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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74號原 告 曾建富訴訟代理人 廖凰玎律師原 告 曾珮茹(即曾盛光之承受訴訟人)

曾郁文(即曾盛光之承受訴訟人)

曾韻庭(即曾盛光之承受訴訟人)

劉運蘭(即曾盛光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曾盛日(曾池閑妹承受訴訟人)

曾盛典曾盛富曾盛臺

曾盛能曾廖蘭菊曾贊富(兼被告曾賴蕉妹之繼承人)

曾令綸(兼被告曾賴蕉妹之繼承人)

曾永富(兼被告曾賴蕉妹之繼承人)

曾進富曾添富

曾惠珠

曾月珠

曾榮富

曾惠敏曾惠蓉

曾惠琴

曾惠玲曾文惠

曾盛俊曾盛宏

林曾梅妹

曾盛清曾美雲曾美玲曾美霞曾美春

曾美夏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曾美秋被 告 陳素容

曾盛家

曾盛錦

翁正斌

翁正芳

翁正欣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曾梅貞被 告 曾幸妹

曾玉玲曾玉琴曾菊貞張秀琴

曾盛恭曾盛祥

曾春蘭曾秋蘭曾玉梅陳志剛

陳志強陳志祥

陳馨寶曾水楷曾水湧曾水銓曾水坪

曾水洸

曾玉鳳劉明康

劉煒漢張曾寶蓮

曾秋如

陳曾鳳嬌曾秀金

曾德善曾玉華池曾淑梅李曾淑香

曾淑靜何光櫺

戴慧敏

曾鳳春

曾卉姍曾瑞雲(曾池閑妹承受訴訟人)

曾瑞珠(曾池閑妹承受訴訟人)

魏新雄魏新轟

魏新道

魏順枝

魏滿枝

曾盛勛(曾水潭承受訴訟人)○ ○ ○ 000○0號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劉帥雷律師劉子琦律師朱俊雄律師被 告 曾盛順

曾盛隆陳曾幼妹曾盛堯曾水煜曾水在

官光前官光賢張淳鈁

官洺鋆

官智煥官育如官光日莊官秀蓉官美琴官美香胡勝龍

胡勝虎

胡秀菊

胡瑞蓮李曾竹姬

陳春英(曾潭水承受訴訟人)

曾盛猷(曾水潭承受訴訟人)

曾盛智(曾水潭承受訴訟人)

曾盛發(曾水潭承受訴訟人)

曾梅蘭(曾水潭承受訴訟人)

曾蘭桂(曾水潭承受訴訟人)

曾瑞蘭(曾水潭承受訴訟人)上2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追加 被告 江一正

江錦新江錦鳳江錦城江錦祥江錦發何家瑋

何家凱

許哲睿許展翊

何麗華江福妹江文美被 告 曾蔚富(曾盛財承受訴訟人)

曾裕富(曾盛財承受訴訟人)

曾凱富(曾盛財承受訴訟人)

盧德旻(曾盛財承受訴訟人)

盧德增(曾盛財承受訴訟人)

林秀球(曾盛勇承受訴訟人)

曾亭勻(曾盛勇承受訴訟人)

曾伶莉(曾盛勇承受訴訟人)

曾玉菁(曾盛勇承受訴訟人)

鄧桂妤(魏新港承受訴訟人)

魏道興(魏新港承受訴訟人)

魏道安(魏新港承受訴訟人)

魏淑容(魏新港承受訴訟人)

張高碧霞(張寶君之承受訴訟人)

張佳稜(張寶君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閔(張寶君之承受訴訟人)

饒麗美(魏新縣之承受訴訟人)

魏嘉均(魏新縣之承受訴訟人)

葉雲振(曾玉里之承受訴訟人)

葉芷婕(曾玉里之承受訴訟人)

陳有田(陳魏梅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麟(陳魏梅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章(陳魏梅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達(陳魏梅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泉(陳魏梅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曾珮茹、曾郁文、曾韻庭、劉運蘭為原告曾盛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曾盛光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曾珮茹、曾郁文、曾韻庭、劉運蘭,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是本件應由曾盛光之繼承人曾珮茹、曾郁文、曾韻庭、劉運蘭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