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原 告 徐田叄妹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陳奐均律師張立業律師被 告 徐仕勳訴訟代理人 陳宗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具狀更正原告徐田參妹之姓名為徐田叁妹(本院卷第99頁),經核原告更正原告姓名部分,僅為更正其事實上之陳述,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母子關係,原告於105年間將名下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被告,兩造並約定此贈與附有被告應將名下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00000○000號(下稱東泰街房屋)】,所出租之租金交付原告之負擔。原告初始確有履行上開負擔,將東泰街房屋出租訴外人坤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武公司)作為廠房使用,坤武公司按月支付租金之支票由原告直接收取,詎料,原告自110年1月開始即拒絕履行上開負擔,爰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第419條及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嗣於審理中改稱上開贈與所附負擔內容應更正為桃園區大樹林段福豐街12、14號房屋(下稱福豐街房屋)應出租且將租金交付原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獲原告贈與系爭土地乃係因提前分家所致,兩造並未約定贈與附負擔,故被告並無不履行負擔之情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兩造為母子關係,其於105年間將系爭土地以贈與為登記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實。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
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定,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是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贈與附有負擔,自應負舉證之責。
㈡原告原起訴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贈與附有被告應將其名
下東泰街房屋所出租之租金交由原告收取之負擔,並稱被告初始有履行該負擔,於110年1月間開始拒絕履行負擔等語(本院卷第4頁),嗣原告於111年7月25日本院行當事人訊問時具結陳稱:伊贈與系爭土地時,兩造有約定被告負有將福豐街房屋租金交由伊收取之負擔,福豐街的房屋與東泰街的房屋是不同的,移轉系爭土地的負擔條件是要收取福豐街房屋的租金,但伊從未收過福豐街房屋的租金,收取坤武公司承租東泰街房屋的租金是因為伊配偶過世分割遺產時的約定等語(本院卷第212-215頁),原告訴訟代理人遂當庭請求更正本件贈與所附之負擔為被告應將福豐街房屋租金交由原告收取(本院卷第218頁),然依原告前、後所述之負擔內容以及被告是否曾履約,全然迥異,倘兩造間確曾約定贈與附有負擔,原告既為當事人,當知之甚詳,豈能對此等重要情節前後陳述迥異,況倘被告於105年間受贈土地後即未曾履行過負擔,何以原告遲至5年後才提起本件訴訟?以上種種顯悖於常情,原告所述難認實在。又原告於訊問時亦稱於贈與被告系爭土地時是分家(本院卷第214頁),核與被告答辯相符,則被告答辯即非無據。從而,原告主張系爭贈與契約有約定負擔云云,並非可採。
㈢原告主張其贈與系爭土地予被告附有負擔,難認可採,則依
上開說明,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負擔而撤銷其對被告所為系爭土地之贈與,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即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至原告雖聲請傳喚徐仕政到庭作證,欲證明兩造間關於約定贈與附加收租金之條件(本院卷第145、230頁)云云,然原告本人就本件贈與之負擔內容及履約情形,前、後所述已有不一,難以採信,業如上述,故原告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核無必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