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鍾陳集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律師訴訟代理人 康茹涵
張珈嫚被 告 王紹慶 (現送達處所不明)
王双妹 (現送達處所不明)鍾陳義
鍾陳田
鍾容妹
鍾堂典
鍾富藏
鍾陳新鍾陳崇鍾陳華
鍾陳彩鍾陳佳
鍾陳興
鍾陳允鍾陳鑑鍾陳皓
鍾陳霆鍾陳爕
鍾陳祥(鍾陳榜承受訴訟人)
鍾陳斌(鍾陳榜承受訴訟人)
鍾玲珠(鍾陳榜承受訴訟人)
鍾淑媛(鍾陳榜承受訴訟人)
鍾陳康(鍾陳燦承受訴訟人)
鍾陳昌(鍾陳燦承受訴訟人)
鍾瑞雲(鍾陳燦承受訴訟人)
鍾瑞菊(鍾陳燦承受訴訟人)
鍾瑞珠(鍾陳燦承受訴訟人)
鍾羅運妹(鍾堂球承受訴訟人)
鍾陳樹(鍾堂球承受訴訟人)
鍾梅禎(鍾堂球承受訴訟人)
鍾月圓(鍾堂球承受訴訟人)
鍾月春(鍾堂球承受訴訟人)兼上列30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陳煌被 告 鍾陳宗
黃政樺鍾陳文鍾陳道鍾武勲欒明文卓秋霞黃德練黃銀森黃銀山胡煥金
鍾陳順鍾陳明鍾陳良(兼鍾堂春承受訴訟人)
鍾羅玉嬌(鍾堂春承受訴訟人)
鍾陳浪(鍾堂春承受訴訟人)
鍾騰炎(鍾堂春承受訴訟人)
鍾素貞(鍾堂春承受訴訟人)
鍾素瓊(鍾堂春承受訴訟人)兼上列 5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陳海(鍾堂春承受訴訟人)被 告 鍾淑珍(鍾陳榜承受訴訟人)
鍾淑惠(鍾陳榜承受訴訟人)
鍾梅蘭(鍾堂球承受訴訟人)
鍾育容(鍾堂球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8月31日下午16時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