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41號11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即主參加被告 蔡式穀

廖雪美被上訴人即被 告 即主參加被告 邱光儀

邱光顯邱璧雲朱敏男吳明蓉吳明璋王桂鈺楊建國

連秀春林國俊楊秀真楊碩夫楊周秀麗楊宗穎楊智翔尤淑秋張奕強

黃柏翰黃偉哲

邱嘉謨邱嘉慶

楊爵聲楊鈞凱

洪娟莉

邱誼卉林光輝王茶參

楊鈞皓楊軒維

楊中維

楊秀美被上訴人即主參加原告 賴廣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及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之主參加訴訟(本院111訴字第276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56,7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8,5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