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慧宗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儷宴美食館間請求確認補償費受領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日期: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