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66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鄭育霜律師被 告 裕鑄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淇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萬8,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