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上 訴 人 黃福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追償電費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3萬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