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426號原 告 李榮華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簡雅君律師被 告 劉榮發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與訴外人李榮芳、劉榮安為兄弟關係,於民國74年9 月22日就祖產分配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就坐落桃園市○○區○路段000 地號土地(重測後為桃園市○○區○路○段000 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同段726、725 、725-1 、723-1 、721 地號土地(上開6 筆土地除指明重測後地號外,均逕稱重測前地號,合稱系爭6 筆土地)進行分配,並約定以系爭6 筆土地總面積平分,每人所得坪數應為2574.200 坪,系爭6 筆土地經協議分配折合坪數,原告減少1107.75 坪、被告增加651.598 坪,俟日後能分割時,其增加部分之所有權人應備齊過戶之證件交與承受人辦理移轉手續。又原告自系爭土地得分割時起,多次向被告請求辦理土地分割或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惟兩造迄今仍無法達成具體協議結果,為此,爰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履行協議內容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69,236分之215,405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系爭協議書並無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約定,且依系爭協議書所載,所分配土地坪數增加之人除被告外,尚有李榮芳,坪數減少之人則除原告外,尚有劉榮安,系爭土地亦於103 年間曾舉辦重測,而與系爭協議書所載面積不符,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為請求,實無理由。又系爭協議書所稱「俟日後能『分割』」,應不包括「移轉為共有」。況依原告所稱系爭土地自92年1 月13日起不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之分割限制,原告即得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就系爭土地辦理土地分割或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原告遲至110 年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與訴外人李榮芳、劉榮安係兄弟,於74年元月22日簽立系爭協議書。
(二)系爭協議書約定:「右列農地總面積為10296.798坪4人平分每人所得坪數應為2574.200坪,右列土地經協議分配折合坪數...李榮華減少1107.75坪...劉榮發增加651.589坪。由於右列土地目前尚屬於農業區依照土地法之規定不能分割俟日後能分割時其增加部分之所有權人應備齊過戶之證件交與承受人辦理移轉手續,該移轉手續由承受人負擔稅金等費用但出讓人不得藉故刁難托延或索取任何地價之費用」。
(三)系爭土地重測前地號為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重測後地號為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現非屬耕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被告、劉林阿純分別共有,權利範圍各2分之1。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云云,然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系爭協議書約定:「右列農地總面積為10296.798坪4人平分每人所得坪數應為2574.200坪,右列土地經協議分配折合坪數...李榮華減少1107.75坪...劉榮發增加651.589坪。由於右列土地目前尚屬於農業區依照土地法之規定不能分割俟日後能分割時其增加部分之所有權人應備齊過戶之證件交與承受人辦理移轉手續,該移轉手續由承受人負擔稅金等費用但出讓人不得藉故刁難托延或索取任何地價之費用」等語;系爭協議書之當事人除兩造外,尚有訴外人李榮芳、劉榮安,已如前述,則系爭協議書上開約定所稱之「增加部分之所有權人」、「承受人」是否分別為被告、原告,尚非無疑,況系爭協議書亦無記載「增加部分之所有權人」應移轉登記之對象、標的及範圍為何,縱被告有增加651.589坪之情事即係所謂之「增加部分之所有權人」,然其應移轉登記之對象、標的及範圍,均有未明。從而,原告依上開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69,236分之215,405移轉登記予原告,洵屬無據。
(二)又原告不得依系爭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就被告援引時效為抗辯部分,即毋庸審酌,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69,236分之215,405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