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抗 告 人 黃正園
廖萬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清諒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5日所為之109 年度補字第520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明文定之。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