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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聲 請 人 黃宗元原 告 廖萬全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 代理人 劉冠頤律師被 告 羅清諒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人為原告廖萬全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聲請人為原告廖萬全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訴請履行分割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協議,原告廖萬全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嗣原告廖萬全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信託登記於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由聲請人就原告廖萬全移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承當原告廖萬全之本件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廖萬全為系爭土地共有人,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將其應有部分信託登記於聲請人乙節,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因被告迄未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