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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萬全

黃宗元

黃鈴茹黃造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羅清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18萬1,140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二項:43,560,045元+第三項:50,121元+第四項:35,295,777元+第五項:18,500,000+第六項:5,000,000元+第七項:6,775,197元=109,181,1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萬4,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