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抗 告 人即 上訴人 廖萬全
黃宗元
黃鈴茹黃造蓉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羅清諒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清諒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為抗告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查抗告人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