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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 告 吉品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賴玉飲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被 告 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上列原告因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請求被告將址設桃園市○○區○○路○○○ 號、828 號、828 號2 樓至4 樓、

830 號、830 號2 樓、830 號3 樓、830-1 號、830-1 號2 樓、830-2 號、830-2 號2 樓房屋騰空交付原告,而依原告提供之上開房屋之房屋稅繳款書,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總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695 萬8,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95 萬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萬7,248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2萬9,064 元外,尚應補繳8,18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