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2號聲 請 人 桃欣管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劉秀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0 年9月19 日,該日為連續假日,依民法第
122 條規定,順延至110 年9 月22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22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弘松窯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109 年12月23日│84,000元 │LD0000000 │桃欣││1 │司 │桃園分行 │ │ │ │管線││ │卓義地 │ │ │ │ │工程││ │ │ │ │ │ │有限││ │ │ │ │ │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