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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557號聲 請 人 張雲儀代 理 人 邱俐馨律師(法扶律師)關 係 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鄭貴華關 係 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聲請人張雲儀(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雲儀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精神疾病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聲請人父母雙亡,胞弟張雲禮原為聲請人之主要照顧者,然近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入監服刑,現無適任之親屬得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考量聲請人日後照顧需求,爰依法聲請為監護宣告,並選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聲請人之戶口名簿、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㈡本院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

醫院)鑑定醫師沈信衡前訊問聲請人之民國111年8月8日訊問筆錄(聲請人意識清醒,可自行步入鑑定室,可回答目前年齡、出生月日、目前住處地址,惟無法回答「100-25」等於幾)。

㈢林口長庚醫院111年8月15日長庚院林字第1110750829號函所

附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聲請人鑑定時意識清楚,定向感部分缺損,頭髮、衣著凌亂,褲子明顯髒汙,態度被動配合,情緒冷靜,言語被動回應,尚可切題,思考貧乏,疑似有被偷妄想,否認覺知異常。日常生活尚能自理,但自我清潔及照護能力不佳,認得鈔票、硬幣。有金融卡,但不會使用,日常花費由聲請人阿姨一週提供新臺幣(下同)500元現金,會自己去買東西,但不會算錢或計算找錢,常會拿價值超過身上現金之物品,計算能力缺損。社交生活侷限,僅偶爾與家人相處,外出皆步行,不會騎腳踏車,有機車駕照但沒在騎,無汽車駕照。現由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每兩週居家治療。相對人之精神科臨床診斷為「1.智能障礙。2.思覺失調症」。目前認知功能有明顯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評估其回復之可能性低等語。

㈣桃園市社會局111年7月29日桃社障字第1110067127號函附之相對人個案匯總報告摘要。

三、綜上,本院認聲請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參考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父母已歿,唯一手足即胞弟張雲禮現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其他親屬亦無代聲請人處理事務之意願,均不適任聲請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是否同意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並由桃園市政府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該局以111年8月30日桃社工字第1110078414號函覆稱「經查聲請人張雲儀籍居本市八德區,未婚、無生育子女、父母皆歿,手足因案需入監執行14年,親屬資源薄弱,選任本局擔任監護人、市府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尚無不可」等語,查桃園市政府主管桃園市各項社會福利業務,經驗豐富,並有眾多學有專精之社工人員從事相關業務,聲請人目前亦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之服務個案,是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由桃園市政府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選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聲請人之監護人,並指定桃園市政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