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622號抗 告 人即 關係人 吳柏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佳瑾等間,因111年度監宣字第622號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