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2號破 產 人 吳段青代 理 人 胡毓真律師破產管理人 陳佳函律師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破產人吳段青破產財團總資產共計新臺幣685,000元,業經聲請人製作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裁定認可,且於同年11月5日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復經聲請人按申報債權總額比例分配各債權人完畢,有匯款申請書、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96至298、308至312頁),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