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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67號上 訴 人 莊興妹(即謝楨歡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上 訴 人 謝筱琪(即謝楨歡之承受訴訟人)

謝欣宜(即謝楨歡之承受訴訟人)

謝祥瑋(即謝楨歡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周子琳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謝筱琪、謝欣宜、謝祥瑋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謝楨歡於民國112年1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莊興妹、謝筱琪、謝欣宜及謝祥瑋,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本院查詢表可佐(本院卷第108頁),是本件應由莊興妹、謝筱琪、謝欣宜及謝祥瑋為謝楨歡之承受訴訟人,惟謝筱琪、謝欣宜及謝祥瑋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許容慈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