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盧柏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上月間請求交付委任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號交付委任金錢事件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6,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