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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14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032號債 權 人 李清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鼎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鼎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陳鼎泰簽章系爭工程之估價單或報價單影本。

三、請提出經兩造簽署系爭工程之「影印完整及載明工程項目、範圍、工程約定起迄日期、施工期間、工程期間究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逾期完工違約金之科處標準等內容」合約書影本;若有兩造合意之施工項目明細表或工程標單,亦應一併提出。

四、請具狀敘明系爭工程施工是否須債權人領有雜項執照?若是,請提出其完整之執照影本。

五、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系爭工程完工後,含拍攝日期之現場彩色照片。

七、請提出與總工程款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之請款單及發票等影本。

八、請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究係單純拖賴?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逾期完工?其他事由?

九、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