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032號債 權 人 李清鉷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鼎泰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陳鼎泰之最新戶籍謄本、經陳鼎泰簽章系爭工程之估價單或報價單、經兩造簽署系爭工程之「影印完整及載明工程項目、範圍、工程約定起迄日期、施工期間、工程期間究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逾期完工違約金之科處標準等內容」合約書影本;若有兩造合意之施工項目明細表或工程標單,亦應一併提出。債權人亦未具狀敘明系爭工程施工是否須債權人領有雜項執照?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究係單純拖賴?或係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逾期完工?其他事由?若須債權人領有雜項執照,應提出其執照。債權人復未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且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系爭工程完工後含拍攝日期之現場彩色照片、與總工程款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