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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10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693號債 權 人 林鼎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