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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109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946號債 權 人 黃來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宥姍、陳宏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表明本件係請求票款?或借款?㈠若係主張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2、或提出本票原本,並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㈡如係請求借款:

1、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3,900,000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2、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3、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依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