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119號債 權 人 禾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庭麒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大滿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大滿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經兩造簽章」之所有工程合約書暨附件估價單及追加工程合約書暨附件估價單等文件、經定作人簽章認可之驗收合格文件;債權人亦未敘明㈠系爭工程款糾紛之債務人即定作人究係大滿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大滿公司)?亦或是孫敏敏個人?依債權人提出之工程完工驗收單所示,其「定作人驗收合格簽章欄」係孫敏敏個人簽名,其實情如何?㈡債權人禾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大滿公司、孫敏敏三者間之法律關係為何?應同時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㈢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03,490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簽約日期、工程合約金額、追加工程合約金額、完工日期、驗收日期、已給付金額、未給付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㈣經查孫敏敏個人簽名之工程完工驗收單日期係民國111年8月24日,與債權人提出之工程合約書約定完工日期110年10月30日已逾近10個月,故請具狀敘明其原因、實情為何?㈤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及追加款即本件請求金額203,490元之原因為何?是否係債權人未依約定日期完工?亦或驗收不合格?遲延完工?或係追加工程未經債權人簽章同意?債權人復未提出系爭工程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雜項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與總工程款657,090元相符之請款單暨發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並敘明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系爭工程延宕,且係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設計師張育瑋討論同意追加工程;然依兩造簽署之系爭工程合約書第五條第(3)項「本合約若經雙方同意辦理追加減項目,雙方將依照合約單價與數量比例辦理之,並用書面附入本合約內作為附件…」;惟債權人仍未提出「經兩造簽章」之所有工程合約書暨附件估價單及追加工程合約書暨附件估價單等文件,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催告後之覆函。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