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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11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244號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佳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謝佳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針對債務人所「共同招攬」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兩筆,保戶主張因招攬違失而終止保險契約,債權人與保戶和解,並退還所繳保費之兩件保險契約(下稱系爭兩件保險契約):

1、請依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意旨,說明系爭兩筆保險契約之共同招攬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公司究係雇傭或承攬之法律關係?

2、重新提出附表一之「退保、契撤保單、應收回款(明細表)」,並增列兩欄,即:已收取之保險費金額、因和解而退回保險費金額。

3、足資認定「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共同)事由」,而可確信系爭兩件保險契約係屬招攬違失,致債權人願與保戶和解,並終止保險契約退回保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及附具體說明。

四、債務人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之書面證明文件。

五、本件債權人請求依據係該公司民國87年8月28日所公布之(87)新壽外企字第074號函,請提出此份函文之完整書面,同時提出此份函文業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報請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之覆函(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依債權人提出之「退保、契撤保單、應收回款(明細表)」所示,系爭兩件保險契約之共招比例,債務人為50%,債權人主張返還佣金及業績獎金之比例是否亦不逾此一比例,應具狀說明。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