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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11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653號債 權 人 羅建程即逸澤空間設計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裕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裕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工程合約書(下稱合約書)第四條之「附件報價單」影本,並提出經兩造簽章之增減工程協議書或類此之書面文件影本。

三、請敘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419,27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依合約書第五條約定付款方式係分四期給付;惟本件工程款糾紛,除原約定系爭工程外,尚有增減工程及其款項;債權人應提出系爭工程與增減工程對照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工程項目(名稱)、單價、數量、約定工程款金額、增加工程款金額、刪減工程款金額、總工程款金額、各該項目工程款金額給付與否等。

四、請具狀敘明:

㈠、本件請求金額究係系爭工程那一期工程款或增加工程何部分之款項?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期間起迄日為何?

㈢、系爭工程施工是否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雜項執照?若是,應提出完整之雜項執照影本。

㈣、債務人拒付工程款之原因為何?單純拖賴?或抗辯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或未依約定工期完工?或未經債務人簽章同意即擅自施作?

五、請提出請求金額419,270元工程款所表彰之各項目工程均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完工且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或類此之文件。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