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875號債 權 人 李重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阿生、洪金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邱阿生、洪金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表明本件究係對邱阿生、洪金英請求?或係僅對洪金英請求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四、請重新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為基本記載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請具狀敘明是否請本院補發債權人與邱阿生間98年度司促字第3308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若是,請另行具狀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補發,並繳納補發費用;若否,請提出完整之98年度司促字第3308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依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相關執行命令、債權憑證影本。
六、請提出足資認定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4,970,00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請求金額文件、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本票等)。
七、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97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八、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