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000號債 權 人 錢愉品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誌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止,未給付完稅款新台幣(下同)490,000元及尾款3,860,000元,未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契約書)相關之義務,依照契約書之內容,債權人可沒收履約保證金之專戶內480,000元等語。惟查債權人已提出由債務人簽發之本票二紙,本票金額分別為450,000元、3,860,000元之給付擔保,並未提出債務人未給付完稅款490,000元及尾款3,860,000元之釋明文件,亦未敘明究係依據契約書何條項款之約定,可沒收履約保證金之專戶內480,000元?又債權人未敘明不動產買賣流程圖究係由何人製作?該流程圖亦無兩造及地政士陳彥霖之簽章,且買方即債務人是否違約?債權人解除契約是否合法?或有傳訊兩造、與兩造共同簽訂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之仲介方新邑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核發保證書之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由兩造委任之地政士陳彥霖等相關人員之必要,始能認定,無從僅以債權人所述之請求原因及事實即遽予認定,況債權人未提出足資認定債務人違約及可沒收履約保證金之釋明文件。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