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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13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559號債 權 人 東煇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裕峰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格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格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兩造簽章系爭工程完整之工程合約書(含綠威桃園環科灰渣輪送系統、綠威桃園環科汙泥乾燥系統、現場施作工程等三部分)、與請求金額相符,載明:工程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或施工項目明細表或類此之證明文件、經債務人格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含綠威桃園環科灰渣輪送系統、綠威桃園環科汙泥乾燥系統、現場施作工程等三部分)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等、債務人收受民國111年5月31日秉陞法律事務所莊秉澍律師事務所律師函後之「覆函」、債權人未具狀敘明: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新台幣504,18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請提出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項目及應收工程款、已付工程款、未付工程款明細表,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㈡系爭工程是否應申請雜項執照或其他執照?若是,應併提出其影本,並說明兩造約定之施工期間起訖為何?㈢債務人拒付工程之原因為何?1、單純拖賴?2、工作物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債務人請求減少報酬?3、逾期完工,債務人請求抵扣或處違約金?4、其他原因?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