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496號債 權 人 吳俊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宗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究係川元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亦或是呂宗儒(其負責人)?(註:按系爭支票所示,發票人係川元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非呂宗儒個人)。
二、債務人呂宗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川元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附表或表明利息起算日(聲明事項載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惟未提出附表。)。
五、應具狀敘明究係請求借款?或票款?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