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25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明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