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308號債 權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富士
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歡樂夢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歡樂夢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請款發票影本,並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請求項目、金額、已到期未繳費日期租金、未到期日期租金、合計租金、註記請求之依據、總金額等。
四、請提出已依合約第九條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終止合約等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各項目金額、事實理由、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