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69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非訟代理人 張今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秋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秋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9,220,925元,其中本金、利息、違約金若干?應提出債權金額明細表,將上開各項目金額分列,及載明各項請求依據之契約條項款;又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207條明定);另本件違約金可視為債務人違約損害賠償之預定,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
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請提出債務人原借款已給付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