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854號債 權 人 大安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承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即銅四自動倉儲消防水工程)之工程合約書影本(須完整,不得只印一部分)。
三、經債務人簽章出具之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文件(至少須提出該自動倉儲消防水工程完工後,經主關機關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系爭工程完工是否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雜項雜照始可,若是,應提出其雜項執照?又系爭工程所在之建築物之門牌號碼為何?該建築之用途是否為自動倉儲用途?
五、系爭工程施作之目的為何?是否為因應工程所在之建築物需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及申報施作?若是,則該建築物是已通過上開簽證及申報及其相關之證明文件。
六、系爭工程含稅總報酬為新台幣(下同)5,040,000元,債務人目前僅剩工程尾款141,000元未付,其拒付之理由,究為工程折扣或工程不符合約定之品質,請提出此部分之相關釋明文件。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及債務人公司收受此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九、系爭工程報價記載「以上為統包工程負責施工,不得加減」,則除包工材料外,其工程項目及範圍究為何?
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