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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3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854號債 權 人 大安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承聖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即銅四自動倉儲消防水工程)之工程合約書影本(須完整,不得只印一部分)、經債務人簽章出具之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文件(至少須提出該自動倉儲消防水工程完工後,經主關機關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及債務人公司收受此催告函後之「覆函」、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釋明系爭工程完工是否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雜項雜照始可,若是,應提出其雜項執照?又系爭工程所在之建築物之門牌號碼為何?該建築之用途是否為自動倉儲用途?系爭工程施作之目的為何?是否為因應工程所在之建築物需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及申報施作?若是,則該建築物是已通過上開簽證及申報及其相關之證明文件、釋明系爭工程報價記載「以上為統包工程負責施工,不得加減」,則除包工材料外,其工程項目及範圍究為何?系爭工程含稅總報酬為新台幣(下同)5,040,000元,債務人目前僅剩工程尾款141,000元未付,其拒付之理由,究為工程折扣或工程不符合約定之品質?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