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880號債 權 人 張孟涵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瑋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張瑋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由債權人過戶予債務人之監理站相關資料影本。
四、請提出新光商業銀行發函予債權人已繳清上開車輛貸款餘額新台幣(下同)826,226元、債務人代債權人繳清交通違規罰緩83,700及牌照稅金4,350元之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00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