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880號債 權 人 張孟涵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瑋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張瑋昇之最新戶籍謄本、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由債權人過戶予債務人之監理站相關資料、新光商業銀行發函予債權人已繳清上開車輛貸款餘額新台幣(下同)826,226元及債務人代債權人繳清交通違規罰緩83,700元及牌照稅金4,350元之釋明文件,復未提出存證號碼000100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