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936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寶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寶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一、二、三、四等釋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