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678號債 權 人 鍾羽嬋(原名:鍾秀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振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范振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陳明究係請求票款?或借款?
(一)若係票款,應具狀表明具體之提示日為何?並確定起息日,兩者只能擇其一,不得同時請求兩個不同之起息日。
(二)若係請求借款:則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須借貸雙方有借款之合意、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應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收訖」借款本金1,500,000元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證明(如匯款單及印有債務人姓名之帳戶封面),並提出依民法第478條規定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