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94號債 權 人 孫巧儒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鐘晨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1)經兩造簽章或債務人簽章之借據(2)或債務人為發票人之本票或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二、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1)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息?亦或自民國111年1月19日起息?兩者請任擇其一,不得併列。)
(2)請求利息、利率若干?若不請求利息,亦應具狀敘明。
(3)簡要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4)究係請求借款?或票款?無論主張何者,均應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請提出債務人鐘晨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