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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94號債 權 人 孫巧儒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鐘晨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1、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債務人鐘晨恩之最新戶籍謄本,2、未敘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究係請求借款?或票款?請求利息、利率若干?經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