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133號債 權 人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達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威達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兩造系爭合約第10條第1項第2款約定,合約期間結束經營(包括自行停止營業,被主管機關或法院停業、解散、清算)或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債權人固得依終止兩造合約。惟查,債務人威達汽車有限公司雖曾自民國110年6月9日起至111年6月8日止暫停營業,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6月21日北區國稅桃園銷字第1103156124號函可稽。然「暫停營業」與「自行結束營業」兩者管理目的及性質並不相同,法律效果迥異,「暫停營業」公司登記並未註銷,亦非解散或清算。債權人應具狀敘明其主張債務人違約,請求終止合約,進而要求賠償之依據為何?
三、0000000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