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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8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699號債 權 人 八極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旭東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廖美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及範圍為何?依兩造簽署民國111年4月7日之系爭工程合約書第3條,工程項目為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住宅)之防水工程(卷4頁),此與債權人提出之估價單所載工程項目包含上開住宅之裝修工程、浴室工程、頂樓追加工程等內容尚有出入,其實情為何?㈢債權人提出111年5月25日之工程估價單,未經債務人簽名(卷8頁),是否為兩造合意之工程項目及範圍?系爭工程合約書第5條所示「…本合約書『附屬工程項目』…」,是否與本院卷5、6、7、8頁之估價單所載之工程項目相符?若有出入,其原因為何?債權人亦未提出廖美惠之最新戶籍謄本、『附屬工程項目』已全部完工且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或類此之文件、已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11條約定開立予債務人完整之工程保固書。又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42,00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債權人復未提出「載明工程項目(名稱)、約定工程款金額、總工程款金額、是否已全部完工、是否驗收合格、已付工程款金額、未付工程款餘款等」之計算明細表、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暨發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依債務人寄予債權人之存證號碼000050號存證信函內容所示,債務人主張系爭工程仍有瑕疵未改善,請求債權人應提出合理之處理方案如修補、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等(詳卷),足見兩造間就系爭工程尚有爭執。職此,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