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045號債 權 人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如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附件3、5、6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具狀敘明:
1、債權人目前已給付之買賣價金共228,080,000元,是否全部存於陽信銀行平等分行之履約保證專戶內?
2、若是,依兩造系爭契約第2條第3款約定,「買賣雙方授權陽信銀行認定雙方權利義務履行之結果,並按雙方所簽屬相關契約之約定作為價金撥付或「返還」之依據,則債權人逕行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請求返還價金及給付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