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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9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671號債 權 人 張廷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鳴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鳴鍚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表明本件係請求票款?或借款?如係請求借款,應提出:㈠債務人簽章確認已「收訖」借款本金之書面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㈡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所為之催告(終止)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