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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9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732號債 權 人 呂純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敦啟股份有限公司、吳國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敦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陳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為何?若係請求借款:

1、請求利率請改為5%。2、釋明請求利息自111年3月20日起算之依據,若無依據,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3、匯款對象係債務人敦啟股份有限公司,將債務人吳國禎併列為債務人之依據?若係誤列,請將債務人吳國禎部分撤回。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若係請求票款:利息起算日請改自退票日即111年3月24日起算。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