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750號債 權 人 黃來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任文惠(原名:任慧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任文惠(原名:任慧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表明本件係請求票款?或借款?如係請求借款,應提出000145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