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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9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771號債 權 人 米已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天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天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表明本件係請求票款?或借款?㈠如係請求票款:支票之發票人係洺順建設有限公司,

李天順僅係公司之負責人,依系爭支票觀之,支票上雖蓋公司大小章,但負責人用印於支票上,僅係以負責人身分代公司完成簽發支票行為,該負責人並非背書人,又非發票人,請求其負票據責任,應無理由。㈡如係請求借款:應提出債務人李天順簽章確認已「收

訖」借款本金之書面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暨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所為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終止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返還金額)。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