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169號債 權 人 蔡秋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温舒喬、温若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温舒喬、温若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1、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3、4款,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2、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若係主張借款,應提出債務人簽章確認伊收受新台幣(下同)1,090,000元借款本金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
3、債權人持系爭九張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惟該九張支票之發票人為嘉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溫若晞),請敘明債務人究係嘉昇國際有限公司,亦或仍主張債務人係温舒喬、温若晞?
4、債務人温舒喬既非系爭九張支票之發票人,亦非背書人,請求其與債務人温若晞「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若係誤列,請撤回對温舒喬之請求。
三、請求金額1,090,00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債權計算明細表(列明支票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總金額等)。
四、若係請求借款,應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