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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9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169號債 權 人 蔡秋麟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温舒喬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温舒喬、温若晞之最新戶籍謄本、釋明請求金額1,090,00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債權計算明細表(列明支票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總金額等)、若係請求借款,應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具狀敘明:1、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3、4款,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2、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若係主張借款,應提出債務人簽章確認伊收受新台幣(下同)1,090,000元借款本金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3、債權人持系爭九張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惟該九張支票之發票人為嘉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溫若晞),請敘明債務人究係嘉昇國際有限公司,亦或仍主張債務人係温舒喬、温若晞?4、債務人温舒喬既非系爭九張支票之發票人,亦非背書人,請求其與債務人温若晞「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若係誤列,請撤回對温舒喬之請求。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9-30